捐助章程

財團法人佳尼特教育基金會 捐助章程

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民法暨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佳尼特教育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(依據、定名)

第二條 本會以「飲水思源FEEDBACK」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(宗旨、業務範圍)

一、飲水思源,回饋鄉里:秉持「飲水思源FEEDBACK」不忘本精神,回饋臺南鄉里,關懷臺南學子及鄉親。

二、認同家鄉文化,薪傳在地藝陣:認同家鄉故里傳統藝陣,透過學校與社區協力薪傳,延續在地傳統藝陣文化。

三、推動傳藝教育,學童自信展能:協助推展傳藝社團,設置學童獎助學生,支援社區傳藝活動辦理。

四、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。

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10,000,000元整,由陳俊安先生捐助2,000,000元及佳尼特股份有限公司捐助8,000,000元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贈。
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鹽水區南港里012鄰坔頭港200-2號

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(董事會及職權)

一、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。

二、董事之選聘及解聘;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。

三、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
四、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。

五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
六、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。

七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。

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13-15人組成

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(董事會之組成)

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兩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6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應按期辦理交接。

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

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2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董事長未能出席時,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。

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,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,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10日內為召集之通知。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,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,自行召集之,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,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。

董事會之決議事項,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,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:

一、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
二、不動產之購買、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
三、依主管機關之規定,運用基金進行投資。

四、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。

五、法人之解散。

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,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,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,並函報主管機關,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依決議檢附董事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專案陳報主管機關核准。

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,無法親自出席者,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;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,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。有第3項但書所列事項,不得委託代理出席。(董事會議運作)

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應依設立宗旨擬訂會計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,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,依主管機關格式檢具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(含相關附件資料)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
本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,依主管機關格式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、決算及財產清冊(含相關附件資料)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送主管機關備查。但依規定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者,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辦理。(業務推展)

第十一 條 本會應以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業務。

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、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。(基金運用限制)

第十二條 本會於法人登記後,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,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,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。並於許可後30日內向管轄法院為變更登記,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10日內,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。(變更規定)

第十三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,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,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,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(解散後財產歸屬)

第十四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105年01月28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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